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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实施产业强县战略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若干政策意见
  工业是国民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主导力量,是加快实现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基础。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走具有嘉善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我县工业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全面实施《嘉善县实施产业强县战略、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确保我县产业强县战略的实施和先进制造业制造业基地建设的顺利开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工业区建设,加快产业集聚步伐
  本意见所指的工业区是指规划经有关部门论证通过的工业区。
  1、工业区建设要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提高入区建设项目的投资密度和投入产出率。工业区工业用地经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评估基准地价,根据不同行业制定相应的投资密度要求,按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土地出让的最低限价。
  2、加大工业区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工业区开发建设土地出让金县得净收益部分,县财政以补助形式部分返回所在镇财政,由镇财政拨付给工业区建设开发公司专项用于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其中“一心四点”区域内的镇工业区返回60%,其它镇返回50%。
  3、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加快项目征地速度。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建立2000万元的土地征用周转金,用于工业区项目征地周转使用,优先保证进入规划工业区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和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内资重点项目。
  4、加快工业区内标准厂房的建设。鼓励在工业区内规划确定一定区块进行规模化建设标准厂房,吸引各类法人、自然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经验收达到相关要求的,其标准厂房出租收入所上交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同级财政足额补助给标准厂房的投资建设主体。对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鼓励业主进入标准厂房创业。
  5、鼓励招商引资项目向特色产业基地集聚。对各镇招商项目进入木业城、螺丝城、电子信息园、生物医药园等特色产业园区的,按照“异地投资、收益共享”的原则,年度招商引资的考核指标项目引进镇占70%,项目落户区占30%;5年内由县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的30%返回给项目引进镇。镇与镇工业区之间按照产业适度集聚原则发生的异地投资招商引资项目,可参照上述标准由项目引进镇与项目落户镇协商执行。
  6、鼓励工业区逐步完善服务功能。对组建技术中心、产品检测中心、商品展示中心、园区专业网站的工业区,经县级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后,根据规模和档次由财政给予10万元以下的补助。
  7、鼓励现有区外企业逐步向相应的特色专业园区集聚。对跨区域向特色专业园区搬迁的企业,以搬迁前一年的镇财政留成部分为基数,5年内将镇留成部分的存量基数和增量的30%部分返回给原企业所在镇。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可以享受我县培育规模工业企业有关地方规费减半的优惠。
  8、建立镇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融资担保机制。由县财政筹措1000万元、各镇参股建立镇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担保基金,组建镇工业区基础设施担保公司,为镇工业区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担保。具体操作办法由经贸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二、培育行业龙头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
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需要一大批行业龙头企业的带动。行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名单每年年初由县政府根据企业上年度经营实绩确定公布。行业龙头企业、入围工业规模企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9、引导制造业行业龙头企业加快上市融资步伐。有关部门要帮助大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完成股份公司改制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上市发行股票的企业,由县财政再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
  10、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设立行业龙头企业“突出贡献奖”。凡2002年度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分别在10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龙头企业,在今后5年内,凡当年度销售收入在上年销售实绩基础上突破30亿元、10亿元、5亿元、2亿元,且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均增幅超过10%的,在达标当年由政府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若5年内连续进档,则从第二档开始奖励差额部分)。
  11、增强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研发能力。凡当年列入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重点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凡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度被认定为省、市级研发中心,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的按《关于推进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执行。
  12、内资工业规模企业的培育,继续执行善政[2002]175号文件有关规定。培育对象中同时达到行业龙头企业“突出贡献奖”分档奖励标准的,只享受一头。
  13、从2003年起,每年评选“嘉善县十大行业龙头企业”和“嘉善县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家”,由县政府在次年的全县三级干部大会或农村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并在嘉兴日报公布。
三、加强工业生产性投入,提升制造业整体水平
  14、发挥政府资金对工业生产性投入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从2003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800万元的工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中对重点工业生产性项目的补助、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培育行业龙头企业、镇工业区建设和实施品牌战略有关政策的兑现。工业发展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县经贸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15、鼓励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规划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新建项目总投资1000万人民币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500万人民币以上的,由政府对其设备投资部分按照设备的先进性给予5%以下的补助,所需资金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鼓励工业生产性投资的具体补助办法由县经贸局另行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16、用足用好国家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凡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引进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7、鼓励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业向国家、省有关部门申报信息化改造项目,争取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对争取到的项目由县政府按国家、省补助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18、凡列入市级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厂房所需缴纳的有关地方规费,可参照县政府(2002)236号文件关于入区重点项目实行规费减免的政策执行。
  四、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切实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为中小企业的创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
  19、加强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适当扩大我县中小企业担保促进会的注册资金规模,逐步达到3000万元的资本规模,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融资担保支持。
  20、继续实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每年由县人民银行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县内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对信用等级评为 A级以上的企业授予铜牌和证书,各商业银行优先予以贷款。
  五、实施企业品牌战略,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21、凡当年被命名国家名牌产品、国家驰名商标的,由县政府给予50万元的奖励;被命名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由县政府给予10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嘉兴市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
  22、鼓励企业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凡当年被命名为浙江省诚信示范企业的,奖励5万元。
  23、鼓励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建立企业网站、开展电子商务要作为评选“行业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
  24、鼓励企业参与产品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凡主持制定标准的,给予1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标准的,给予3万元奖励;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奖励5千元。
  25、鼓励企业加强管理。凡当年通过ISO9001、ISO14000体系认证的,给予1万元奖励。
  26、鼓励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国内工业产品交易会(包括产品展销会、展览会、洽谈会和博览会),根据会展的规模和档次,给予参展企业一定数额的补贴。
六、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优化工业发展环境
  27、成立 “嘉善县实施产业强县战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领导小组”,在县经贸局设立办公室。各部门,各镇、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切实承担起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责任。
  28、建立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分析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的实施进展,及时研究建设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附则
  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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