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检查、监督以及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
(一)本局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内行政许可办理责任科室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局行政许可办理科室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局分管领导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五条 本局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办理科室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日内报局长、分管局长备案。
第六条 本局行政许可办理科室按照职能行使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权;
第七条 本局行政许可办理科室应当建立协助告知制度、互相通报
情况,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第八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由本局行政许可办理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本局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九条 在本局行政许可实施权限内,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 在本局行政许可实施权限内,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本局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