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保障和监督本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许可,增强本局全体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考试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考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1、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责任种类:
1、由本局行政领导责令改正;
2、情节严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决定程序:
1、是否承担责任由本局办公室进行调查后报局党组确定。
2、需要由县监察或司法部门进行调查的,由调查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和决定。
四、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局办公室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局党组提出,并由县局党组决定是否进行再调查。
当事人对局党组的处分决定不服,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要求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