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本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全部公开。
2、本局各行政许可责任科室对每月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办证窗口予以公开。必要时决定一项公开一项。
公开的内容为:
(1)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
(2)行政许可的申请时间;
(3)行政许可的申请内容;
(4)行政许可决定作出的时间;
(5)行政许可的承办人;
(6)行政许可的批准人。
公开的形式:
(1)行政许可的档案查询;
(2)行政许可的网上查询;
各行政许可决定的承办科室,为行政许可公开的责任人。
3、本局各行政许可职能科室是接受民众查阅的责任科室,各科室对民众的查阅须及时登记。
4、本局专门设立行政许可投诉电话,接受群众对本局各行政许可责任科室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投诉。投诉电话:0573-4228207。
5、本局各行政许可职能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未公开的,或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政许可予以公开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拒绝接受民众查阅的;
(5)查阅登记手续没有或不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