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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受理行政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行政许可审查、告知和听取意见制度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的制度
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制度
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的制度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证范围: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2、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的告知和公告: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的,本局有关职能科室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职能科室代表本局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三、听证的参加人员: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由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参加;
  2、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各方代表2-3人参加。
  四、听证的主持人: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由职能科室中层领导主持,职能科室中层领导为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时,由局分管领导指定他人为主持人;
  2、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职能科室的局分管领导主持。
  五、听证的程序:
  1、本局职能科室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代表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回避;
  3、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听证当场制作笔录,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5、本局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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