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受理行政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为了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关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凡本局一个科室就能办理的,由该行政许可事项职能科室受理;涉及本局一个以上科室的,由县审批办证中心经贸局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然后按职能分工在二个工作日内送交相关科室,相关科室按各自职能予以审查办理。
二、申请的受理。书面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均属合法申请方式,可籍此向本局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不能当场告知的出具《承诺一次告知通知书》;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依据权限的不同,分别出具《受理事项承诺通知书》或《受理上报事项承诺通知书》,能当场办理的应出具《受理事项即办通知书》;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均须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7、不予受理的,还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送达。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审查通过,承办人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凡县审批办证中心本局窗口受理的,有关科室应按规定时限提前二天将许可决定送交本局审批办证中心窗口,由窗口及时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书面送达手续。
如无法联系到许可申请人,可用邮递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办毕送达手续。
本局各科室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工作效能,高效高质地完成行政许可工作。
四、对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要求:
1、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必须是本局正式在职的工作人员,非本局工作人员不能直接受理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
2、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踏实,依法行政,热情服务,熟悉行政许可业务,提高办事效率。
3、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一年内发生二起群众有责投诉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责任大小,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
五、行政许可办公场所公示内容和要求
1、公示内容:①行政许可的事项;②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③实施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地点;⑤行政许可职责范围内各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2、公示要求:①必须在办证窗口、办公场所醒目的位置及审批办证中心电子触摸屏进行公示。②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提出询问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作出说明或解释。
六、责任追究
窗口单位及职能科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分管领导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